是这样的:我的家人在96年的时候和一朋友一起共同合作一个工程项目,后来因为甲方拖欠工程款的原因使工程无法结束,但当时工程主体也都已经完工同时还进行了部分装修,在施工过程中我的家人和这个合作的朋友一起跟第三方借款用于工程建造使用,但后来因为某种原因我们到外地发展,所以工程的剩余款项均由那位合作者追讨,我们当时初略算了下基本上工程的剩余款和向第三方的借款基本可以对抵,所以也就没跟他算账目了(没什么文化加上当时很信任他所以就没将第三方的借款事情放心上,以为双方都默认剩余款对抵借款,就也没拿回欠条),但是现在这个合作者竟向法院提出诉状,说当时第三方的欠款我们无故拖欠导致他单方面偿还,现在要求我们连本带息(时间基本上都是从96年算到现在)偿还他的部分,法院的传票是发到老家的我们都在外地,如果我们不出庭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吗?还有时间过去这么久了他现在才提出来还有效吗?我们能否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理睬不出庭,还有如果必须得出庭我们有什么正当理由保护自己吗,他现在才提出来我们都怀疑他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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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传票不出庭的后果:
1、拘传到庭: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2、按撤诉处理:撤诉针对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你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你让你出庭,但是你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也就是在你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久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1)若你是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你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法院不准,并且给你发传票要你出庭,你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2)若你是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你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你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因此——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一是要核对是否真实,是否诈骗行为,二是若确定真实的,则应该积极出庭应诉。
扩展资料:
法院传票的相关规范:
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通常情况下,法庭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应,或在小额钱债法庭中,该答辩人可以仅在法庭传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对法庭传票不作任何回应,即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但其需要承担输掉该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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