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在黑龙江省的企业上班,工作地点是在上海,上海属于办事处。从2012年7月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够顺利拿到赔偿。同时也有几点疑惑,请懂法律的朋友给予建议。
1、公司未缴社保年限已经1年多了,如果我现在离职,应该公司补缴社保,还是赔偿。这个标准是什么,是按黑龙江还是按上海的社保缴费标准。同时合同上是写在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保,也就是黑龙江省。
2、劳动合同里面的工资,公司是给分解成了许多固定的项目,基本工资XX元、加班费XX元、津贴XX元,我不知道这个加班费固定在合同中,是否说明该合同是违法的,也就是可以说是无效。
3、就目前这种情况,上海本地能不能够仲裁,因为合同里有写有纠纷在公司所在地仲裁。
4、目前公司有拖欠工资、报销的情况,如果我主动申请离职并去仲裁,可否要求公司进行除社保外的其他赔偿。
我们公司还有其他很多同事,有些都离职半年了,公司也未补偿其社保,也准备寻求劳动仲裁。请专业人士给予指点,非常感谢。
1、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
2、劳动合同有效的,部分条款违法,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效力的。
3、可以在上班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
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只有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你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交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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