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02
法院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般原则中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编没有详细规定有关应当提供报告住址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所以作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应当列明被告的住所,即被告的地址。否则法院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开庭传票、判决、裁定等。只有原告提供了报告的住所,法院的立案、审判程序才能进行下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