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房产局对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区别?各种登记的法律效力或法律责任如何

如题所述

房屋的预售预购备案登记与房屋产权登记的区别如下:

一、登记种类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仅指开发商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登记机关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机关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主体不同。

房屋预售备案登记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产权登记的主体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在于确认所有权发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

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05
预售预购登记 是指你购买一手房签署网上合同时的登记,这个有的是可以换名字的。
房屋产权登记 是指办理你的房地产产权证。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3个回答  2011-04-05
预告登记意味着出卖人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不能擅自转让房屋,包括出卖和赠与;产权登记意味着买受人已经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