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最害怕什么?

如题所述

职业打假人最害怕举报、投诉等问题。

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王海以来,职业打假人“团队”可谓前赴后继,人才辈出。我们身边也经常发生被“职业打假人”钻空、索赔的案例。

2017年5月29日,最高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提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也就是说,其他领域会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法律支持他们知假买假,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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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23

职业打假人最害怕的就是举报,曝光。

所谓职业打假,就是购买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知假买假”,获取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职业打假在中国的历史不长,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公权机构对其态度却几经反复。

商家要求限制职业打假,很好理解:随着职业打假趋向商业化、集团化,组织起来的职业打假者常常针对同一商家反复打假,商家损失惨重;有的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实,如用化学试剂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或将商品藏到货架深处,等到商品过期时再拿出来索赔……企业防不胜防。

还有打假者不关心产品质量,专门挑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瑕疵,然后跟企业谈条件,要挟“敲诈”,影响企业经营,让企业倍感头疼。

政府部门要求限制职业打假,是因为他们觉得职业打假滥用消法维权,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行成本。如国家工商总局12315工作指导处处长张道阳曾说道,“工商部门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复议,诉求可能只有200元,但是政府派人应诉,要承担的成本可能就不止200元。”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在职业打假可获惩罚性赔偿以后,知假买假类索赔案件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消费者维权案件的90%)。这些案件中,八成左右是关于商品标识瑕疵的,真正关注商品质量的很少。


总之,在公权部门看来,职业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的效果有限,还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有违诚信原则,理应加以限制。

第2个回答  2019-10-23

专业伪造者最害怕的是报道和揭露。

所谓职业造假,是指购买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知假买假”获取3倍甚至10倍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中国专业防伪的历史不长。它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然而,公共当局对它的态度已经重复了几次。

企业要求限制专业造假,这是众所周知的:由于专业造假趋于商业化和集团化,有组织的专业造假者往往反复瞄准同一企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一些假货以“假货”的名义出现。例如,化学试剂被用来抹去货物的生产日期,或者货物被藏在货架的深处,然后当货物过期时,它们被拿出来索赔。企业无法阻止它们。

还有伪造者不关心产品质量,挑出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缺陷,然后和企业谈条件,威胁要“敲诈”,影响企业的经营,使企业感到更加头疼。

政府部门要求限制职业造假,因为他们认为职业造假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运营成本。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工作指导司司长张道阳(音)曾表示,“工商部门每天都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上诉可能只有200元,但如果政府派人去应诉,可能要承担200元以上的费用。”

一些司法人士表示,在专业造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对假货的索赔数量迅速增加(有些地方占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90%)。其中约80%的案例与商品标识缺陷有关,很少有人真正关注商品质量。

简而言之,在公共权力部门看来,专业造假者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作用是有限的,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这违反了诚信原则,应该受到限制。

第3个回答  2019-10-24
职业打假人最害怕举报、投诉等问题。
职业打假人这个工作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一说起打假大家都会把工商,食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等部门联系在一起,认为打假是政府的事,和老百姓没多大关系,要是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
第4个回答  2019-12-21
职业打假人最害怕举报、投诉等问题。

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

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自王海以来,职业打假人“团队”可谓前赴后继,人才辈出。我们身边也经常发生被“职业打假人”钻空、索赔的案例。

2017年5月29日,最高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提到: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也就是说,其他领域会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法律支持他们知假买假,索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