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

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题要点:

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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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1
不管这位吴老师是出于教师关心、教育学生的职责还是有别的原因,信件始终都是私人物品,他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拆开信件查看其内容,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高某虽是从家中出走的,但他出走的原因和吴老师有关,他对出走一事有责任和义务,吴老师的解释是在推卸责任,掩饰自己的错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