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受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的鉴定申请,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的鉴定申请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它不会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鉴定中心开展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区(市)县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培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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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4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每个省份其实都是一个关于职工工伤医疗期的基准范围规定的。以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时使用的。
第2个回答  2014-03-1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