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受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的鉴定申请?

如题所述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的鉴定申请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它不会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领导鉴定中心开展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区(市)县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培训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议,研究布置行政区域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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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4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
2.至于护理费的标准,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追问

事实是用人单位不负责,该怎么办?我的伤残等级还没有“评定”,单项残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延长至24个月,用人单位原来答应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是六个月,但后来变卦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裁决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为11天,也不知道是依据什么得出的这个裁决结论?工伤职工应该从哪里取得证据证明自己的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期呢?医院不是行政部门,医院的证明有效吗?

追答

    裁决你护理期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之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你的停工留薪期未必是24个月。

    至于停工留薪期内护理,并非说你只要在停工留薪期就必须护理,而要结合你的伤情,看是否达到需要护理的要求!

追问

1,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停工留薪期间护理期为11天,我对这个11天不满意,也不符合我的实际状况。
2,伤残等级“评定”不等于伤残“鉴定”,“评定”与“鉴定”的涵义有重大区别。我是首先进行工伤评残工作的,已经鉴定为十级伤残5个月后,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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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3-14
你的伤残等级不都还没评定吗?最后会对你的护理期做出鉴定的。
现在单位不给你护理费,很正常啊。你也不用急,最后再一起算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