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施行国家标准为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开发、合同双方或多方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电子合同的活动以及其他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业务提供了规范化的执行标准,也为我们选择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提供了参考依据。
2018年6月7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2018年第九号标准公告,其中包括:
《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GB/T36319-2018)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36298-2018)
《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36320-2018)
三项电子合同国家标准赫然在列,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电子合同并非简单的合同电子化,涉及的技术性更高、更为复杂。此次实施的三项标准,是首次针对电子合同的国家标准,主要关注于合同订立的形式和流程,并对第三方服务平台功能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以下是几个电子合同的重点规范:
有效性
根据《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缔约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性
电子合同订立宜通过独立于合同缔约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订立。
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
保密性
未经合同缔约人书面认可,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运营商不应使信息泄露给非授权的个人、实体或进程,不为其所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抗抵赖
电子合同的订立,应确保合同缔约人对订立的电子合同无法抵赖。
防篡改
电子合同的订立,应确保订立的电子合同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
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应反映合同缔约人的真实意愿。
电子合同的内容应是合同缔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完整性
电子合同的合同要素,合同内容应当完整。
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节点应当完整。
便捷性
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应当方便快捷。
选择平台时,主要根据以上要求,而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合同应同时具备可靠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电子合同三要素。从技术角度来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自签署过程的真实性和签署结果的不可篡改性,签署人真实身份、签名和签名时间正是形成过程真实有效的关键要素。
其中有五个关键点:甲方电子签名、乙方电子签名、甲方签署时间戳、乙方签署时间戳、系统存证时间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