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在起诉书中称,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房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该楼盘三期709号楼1单元共18户业主,其801、701、601、501、101等多户房屋存在漏水情况);该公司没有履行购房合同约定,向胡先生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存在违约责任。其次,该开发公司收楼流程存在重大缺陷,在没有通水、没有实现实质验收的情况下即要求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再次,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长达近一年的漏水维修过程中,维修进度缓慢、维修质量极差,严重影响了胡先生的日常生活及房屋使用。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向胡先生交付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支持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如下判决:该楼盘开发商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要对胡先生购买的位于市朝阳区的某楼盘三期709号楼1单元的房屋进行维修,解决好房屋渗水、漏水问题,并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胡先生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3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内壁纸、衣柜损失4500元。同时,判决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后7日内退还胡先生交纳的物业管理费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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