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 行政处罚 :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21元或者低于2021元的; (二)主观故意的; (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 (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以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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