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老赖?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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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1
第2个回答  2017-12-26

  老赖,通俗意义上即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拒不履行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发行债券限制。

  c)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股权激励限制。

  e)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六、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机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机定位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机定位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贷款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贷款,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七、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4.《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5.《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7.《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1.《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

  1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1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一号)》

  16.《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7.《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18.《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个回答  2017-12-26

案例集锦

一、豪宅名车满屋名牌,欠债3万就不还钱

今年四月,苏州某区执行法官来到某高档小区,敲开了一户人家的大门。这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徐某某和易某某原本是夫妻,二人共同承担25万元的债务。二人离婚后,徐某消失不见,对这笔债务,易某有连带责任。法院一把扣划易某名下存款,查封其名下跑车和房产,剩余三万多利息,易某一直没有偿还意愿。当执行法官来到易某家中时,发现500万的豪宅中,满屋子的名牌包饰品,同时还有上百万的保时捷跑车。

网友们看到这些,都留言道:易某随便的两个包就能偿还那3万块的利息。而住着豪宅开着豪车的易某,却一再声称自己没钱还款。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被戴上手铐,眼看着要押到看守所,原先坚称没钱还的易某服软了:“还,不就三万块钱吗?我马上就还。”她写了一份悔过书交给法官,承诺周一到法院处理剩下的债务。

二、女老赖美容不成,吃罚款

江苏王某,向韩某借款16万元,后因逾期未还款而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但王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王某按照传唤的时间到法院汇报了财产情况,表示其因经营失,现暂无履行能力。因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王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

本以为限制高消费令会成为督促王某履行的“紧箍咒”,没想到爱美心切的王某,在明知有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仍一次性花费了2万多元到美容院进行美容消费。执行法官在对王某的高消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于8月14日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2万元,并限王某在半个月内履行其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巨大威慑下,王某于8月16日将罚款及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三、老赖坐拥豪宅开豪车欠款却拖欠3年不还

武某和董某是老熟人了,武某说,想当初自己借钱给他痛快,找对方还钱时,人家却心安理得赖起账来。申请人武某:“约定时间是三个月还款时间,结果一直没有还上,有时能联系上有时联系不上。”武某被逼得没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董某名下豪车。面对法院的传唤,董某始终不愿出面。法院一查才发现,这董某的身家还真不止这一辆车。

随后,法院执法人员赶到董某和妻子的住处,虽说法院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董某,不过坐拥着这栋298平米豪宅的董某,可不是还不起钱。法院工作人员:“该处房产价值四五百万,咱多处查询被执行人这些财产,他们足以偿还申请人200多万元的债务,对这种行为,我们莲湖区法院一贯是主动出击。”紧接着,法院又陆续查封了董某的另一处小公寓,以及他的公司。

多处财产被法院查封,迟迟不出面的董某坐不住了,他派了几位委托人前往法院履行相应手续还清欠款。

典型案例

心理压力能促成债务人的还债行为,那么在适当的限度内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对清理债务来说当然是必要的。

1.要努力寻求制造心理压力的适当因素

心理学认为,有刺激才有反应,要使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就必须认真寻找制造心理压力的外部刺激和条件。能对债务人造成压力的途径和因素有许多。比如在合法限度内,清债人员在债务人作时间缠住不放,或到债务人家中讨债,或经债务人同意、默许用非强力拿取债务人的财物抵债,或寻找债务人的缺点和失误制造舆论,扩大影响,等等。所以,清债人可在法纪许_可的前提下,选取最为有利的因素,制造心理压力。

2,要提高债务人对压力的认知程度

对于同一个刺激,不同的人认知水平存在着差异.例如,偷盗为一般人所不齿,但在一些反社会群体里,却被视为正当、勇敢之举.再如,一般人认为欺骗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而某些惯于诈骗的债务人,则认为诈骗是常见而正当的,无所谓道德不道德。这时如果清债人员只在道德方面对其施加压力,则无济于事。因此,要增强压力作用的效果,就必须提高债务人的认知水平。如向债务人讲清欺骗将对本人、对单位带来的严重后果,讲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

再如,有些人藐视法律或不懂法律,债总管清债人员以法律相威胁,效果不会很明显,必须向他指明诉诸法律他可能承担的后果。有些人厚颜无耻,道德水平极低,清债人员只通过揭露其丑闻制造压力,而不提高其道德认识,效果当然也不会很好。

3.压力作用的时间应具有连续性和持久性

只有持续的压力作用,才能使债务人产生消极的心境,使其精神萎靡,心情沉闷.这种情绪状态蔓延扩散,就会影响他的整个行为表现,使其一切活动都感染上消极情绪色彩。这种消极的心境不仅不利于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时还会引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长期的压力作用,使债务问题变成债务人的心头巨石,要搬掉这块石头,除了还债别无选择。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诚信不仅是用来自律,更是一个人在社会经济往来中的标尺。然而,经济越发展,失信行为越多,老赖也越来越多。

近日,国家发改委透露,已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了首批涉金融黑名单合计约300个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并推送给21个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包括企业与自然人在内的298例失信行为主体,涉及了严重失信债务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设立金融机构等10种失信行为……

这种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金融犯罪涉众性强,因此扩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外溢性,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与引发社会不稳定。

面对老赖这些失信行为,有哪些惩治措施呢?

 一、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典型案例】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二、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三、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四、限制高消费,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这下,老赖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五、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工商总局已经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连通,归集了170多万名“老赖”身份信息,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七、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典型案例】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2014年8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八、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九、养老金可直接扣划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十、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加重了对“老赖”的涉罪处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个回答  2017-12-26

您好,通过哪些法律途径可以对付老赖呢?

招数一

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做财产保全

债权人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立案,将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借款人(被告)。这时候有的借款人会想办法隐匿或转移财产,以致于债权人最后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收不回钱。因此,为了防止借款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债权人可以在向法院立案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受理案件的前后不同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实务中,越早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在不同时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注意点不一样。具体情况可咨询律师,以免错过财产保全最佳时期。

招数二

判决生效后,老赖仍不还款,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人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书后,若借款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将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借款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那么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注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以让法院更及时有效的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借款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钱义务,可能受到以下影响:

1

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如被查封银行账户、养老金,拍卖房产、车辆,禁止转让知识产权等财产,以及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2

被限制高消费,如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3

影响个人信用,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降低芝麻信用分数;

4

从业、任职受限制,如被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5

其他生活方式受限,如被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网购受限等。

招数三

还不还?追究借款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当借款人明明有能力还钱,却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可以依据《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老赖的刑事法律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借款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借款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相应的处罚。

除此之外,若借款人存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还可以追究借款人骗取贷款罪(债权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合同诈骗罪等罪名。

骗取贷款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