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和投诉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1、概念不同

信访:政府针对群众反应问题设立的专门机构,群众反映问题后信访办把问题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去解决。

投诉:直接到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一般情况是上级部门设立信访办,解决下面反馈上来的问题。

2、针对问题不同:

信访:主要是解决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

投诉:主要解决民法涉及的问题,如消费等。

3、含义不同

信访: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 等多种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4、法律依据不同:

信访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投诉渠道不同:

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局、办)、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举报渠道:政法部门,纪检部门,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等。

投诉渠道: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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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信访是政府针对群众反应问题设立的专门机构,群众反映问题后信访办把问题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去解决;而投诉是直接到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一般情况是上级部门设立信访办,解决下面反馈上来的问题。信访主要是解决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而投诉主要解决民法涉及的问题,如消费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13
1、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2、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通俗的说:申诉是已经进行了投诉/举报,但是结果对于自己并不正确,再次寻求重新处理;投诉是发现了某个问题,向某些部门告知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3个回答  2018-10-20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举报是指公众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向行政部门反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的行为。
第4个回答  2018-01-01
  (一)举报、投诉、申诉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举报法,但关于举报投诉事项的内容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2010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就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管辖范围而言,举报就是消费者没有购买、使(食)用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或接受餐饮等服务的投诉,仅提供违法线索不需要调解纠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此投诉转为举报登记,查处情况、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违法线索经查实后立案查处的,对符合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消费者购买、使(食)用上述商品或接受餐饮等服务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为申诉,向消协等社会团体提出的为投诉。申诉与投诉主要区别有以下三方面:1.所诉之于的主体不同。申诉是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是向社会团体(如消协)或平等民事主体;2.诉诸方的目的倾向性不同。投诉只是就双方争议寻求解决;而申诉除了寻求争议的解决外,还附带或保留要求食药监管部门制裁或处罚侵权者的权利,即俗称的“告”的成分。3.所产生的效力不同。投诉仅具有民事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有一方反悔调解就无效,调解的约束效力低;申诉则具有行政调解效力,双方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一般来说即具有行政执行力。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尚未制定有关申诉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已明确规定申诉类案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二)信访
  信访是指信访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举报,具有相对狭义性,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制度,是相对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一种监督,带有对公民个人权益救济的性质。信访事项必须是未经司法机关有效处理的事项。《信访条例》明确,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消费申诉等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而食药监管部门对案件线索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