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还要求收回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即个人保留那份),合理吗?我不想交回给原单位,可以吗?另我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两年期的,现用人单位不续签,我有经济补偿吗?补偿金是在劳动局之类的地访拿的,还是用人单位处拿的?这样的,我在这公司实际是三年了,第一次签的合同是一年期的,之后再签了两年期的,按理我应该算3年工龄了?想问一问,我该怎样拿回经济补偿金啊,补偿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