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劳动法中,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怎么规定的?

现原先签劳动合同,是按照固定工资来给的,没有绩效考核,也没有标准。现在公司要重新调整薪资结构,按照绩效考核来。如果公司借此绩效标准以员工严重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并且不给任何赔偿,是不是违法?另外这样的绩效标准是不是不规范?
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劳动法并未对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作出规定,劳动法对企业工资分配事实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随经济效益和物价水平增长,最低工资保护,企业内部采用那种工资分配形式,属于企业自主权。不过,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法规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订立应当经过员工民主讨论,制定中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且经过公示,内容合法。  

公司按绩效考核,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员工不能达标达到一定次数的,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此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资料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广义绩效工资和狭义绩效工资,广义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Merit pay)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马克思的三种劳动论来说,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佣金制等形式。绩效工资从本义上说,应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

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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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劳动法并未对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作出规定,劳动法对企业工资分配事实规定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工资随经济效益和物价水平增长,最低工资保护,企业内部采用那种工资分配形式,属于企业自主权。不过,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劳动法规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订立应当经过员工民主讨论,制定中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且经过公示,内容合法。
  公司按绩效考核,排除不可抗力影响,员工不能达标达到一定次数的,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因此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2010-11-25
(⊙o⊙)…,好几个问题啊!先回答绩效的问题,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职务不同,薪资结构绩效部分的划分比例也是不同的。如果是高层管理岗,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的50%以上;如果是中层管理岗,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40%左右;如果是基础岗,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但这个也要根据各岗位的性质来定,销售型岗位和计件制岗位绩效工资划分比例不同。
第二个问题是否可用绩效标准不合理的方式辞退员工,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有很客观的绩效考评标准且是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
第三个问题是辞退员工不给补充,这个要看员工现处于哪个阶段是何种性质的辞退原因。
第3个回答  2019-12-23
劳动法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绩效公司是各个公司根据自身制定出来的,不过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把绩效工资的比例放大,基本工资一般会为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这样一来你工资的大部分是绩效考核工储,虽然说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绩效,但是同为打工者的我们肯定是不划算的,压力大了撒!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6
公司加强绩效考核无可厚非。如果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在培训以后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是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不给经济补偿是违法行为。绩效标准是否规范,没有看见不好说,但是应该多数员工能够完成或者超额完成才是科学合理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