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可以减去分包款进行差额计税,减的可以是专业分包,也可以是劳务分包。
根据国 家税 务总 局2016 年公 告第1 7号 文 件和国 家税 务总 局201 6年公 告第 5 3 号的 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 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