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开发商土地使用权

如题所述

企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签署成交确认书后,迟迟未办理出让合同。后来发现当地国土局重新规划了土地,又卖了。

2018年,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都公司)将当地国土局告上法庭,认为其“一地两卖”,涉嫌违法。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法院查封期间,当地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仍对再次出售的土地出具了不动产权证书。

经过两次行政审判,法院最终认定梁山县国土局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驳回起诉,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违法,最终决定对当地国土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圣都公司负责人刘震表示,他们还是会上诉。“这块地买了10年了,做生意要说话算数。不能说现在地价涨了就不给了。”

209—33号地(96.01亩)和2017—96号地(73.6亩)平面图。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梁山县国土局被质疑“一地两卖”

2009年11月29日,山东省梁山县国土局发布2009年至33年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圣都公司和济宁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购买了该土地。

当天,两家公司与梁山县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圣都公司提供的收据显示,2009年12月25日,两家公司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其中,圣都公司支付3600万元,金冠公司支付1762万元。

交易确认后,两家公司近9年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刘震说,2018年,梁山县国土局突然要求他退出,取消交易确认,但公司不同意。“这块地买了10年了,做生意要说话算数。不能说现在地价涨了就不给了。”

直到2018年,圣都公司突然发现这块地被凉山国土局重新规划,再次挂牌出让。

2018年3月25日,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再次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将东至水泊南路、西至张坊村土地、南至好山峰路、北至青龙山路的地块,整理为2017-96号宗地,在网上公开挂牌出让。

凉山州国土局解释,2009-33号地块卫生材料厂不再拆迁,青龙山路扩建,地块面积相应减少,重新规划后形成2017-96号地块。原因是原2009-33地块不再符合规划条件。

挂牌一个月左右,凉山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竞得2017-96地块,同时还与凉山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凉山国土局两次招标拍卖一块土地,两次与不同公司签订交易确认函。卖了一个地方又卖了两个地方,一个女人嫁了两个。”刘震认为,对方违法滥用职权,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查封期间,法院会继续进行产权登记。

2018年4月24日,圣都公司将梁山国土局列为被告,荣信公司作为第三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圣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

次日,济宁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2009-33号土地和2017-96号土地,向梁山国土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要求:不得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扣押期限为三年。

2018年5月3日,凉山国土局与融信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5月17日,当地房产中心为融信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加盖s

2018年9月20日,在民事官司一审尚未宣判前,圣都公司再次以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梁山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荣信公司和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第三人。

圣都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次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的具体行为违法;其与荣信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为荣信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为荣信公司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

对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圣都公司对2009—33号土地成交确认书只享有部分权利,圣都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其拍卖、转让及确认手续是合法的。

同时,在2017—96号宗地的挂牌出让中,圣都公司也参与了该土地的竞买,并缴纳了竞买保证金4400万。对此,圣都公司表示,“当时缴纳保证金时,并不知道是在网上公开挂牌竞买,而是被欺骗,以为是重新走走程序,最后办理完整证件。”

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本案应以两方的民事官司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审理。并认为圣都公司以同一目的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属于滥用诉讼,重复起诉行为。

2019年3月19日,山东省汶上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宗地虽然编号不同,但范围大致一致,圣都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同一标的物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未经依法变更、撤回或者撤销注销,即进行第二次行政许可的设定,显属违法。

同时,在法院已经对2017—96号宗地查封的前提下,不动产中心仍然为荣信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属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的行为违法

;其与荣信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行为违法;不动产中心为荣信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效。驳回圣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两块土地完全不同

对于一审判决,圣都公司和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荣信公司均提起上诉。

2019年6月20日,对于行政官司,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圣都公司虽然在2009年与梁山国土局签订了2009—33号宗地的成交确认书,但该行为仅是获得土地行政许可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取得该地的使用权证书,因此圣都公司也未获得该地使用的行政许可。

同时,2009—33号宗地与2017—96号虽然部分区域重叠,但两宗土地不仅土地面积、四至不同,在土地性质(2009—33号宗地包含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规划条件等方面也发生变化,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上述两宗地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块土地。

对于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荣信公司进行土地行政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法院认为,梁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已收到法院查封和协助执行通知的前提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故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第一、二项(即: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挂牌出让公号的行为违法;其与荣信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行为违法);维持第三、四项(不动产中心为荣信公司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无效。驳回圣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圣都公司表示,他们仍不服二审判决,将进行申诉。此外,圣都公司还以梁山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梁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挂牌出让的行为,依据的是《梁山县人民政府第22期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要求,认为该批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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