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如题所述

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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