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借方为发放数,贷方为提取数一般均填列贷方累计金额,工资薪金科目原则上年末不留余额,贷方累计金额为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所以除特殊需要的报表大部分报表都是按贷方累计金额填列。如果年末有余额必须要在次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前发放完毕,如果不然则会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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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税收金额是填借方数吗?我们借方数是含上年12月份发放数不包括本年12月份(即1-11月的发放数+上年12月份)
追答我的回答已经很清楚了 ,除特殊需要的报表大部分报表都是按贷方累计金额填列!
问题没整清楚就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