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在这里,针对的都是社会上弱势的群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往往都是高中以下的学生或者小孩子,身体各方面还没有完全成熟,处于发育阶段,也是国家的未来,需要社会进行保护;而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于人的一生的末期,身体各方面机能都在下降,属于养老阶段,大多数老人都希望能健康的走完这人生的最后一段路程;而残疾人、孕妇更是如此,国家出台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这些人群,如果殴打伤害这些人群,往往性质会非常恶劣,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受到的处罚也会更加的严重。
建议在生活当中,当我们遇到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这些人群,要更加关爱这些人群,不要与他们发生口角或者是肢体的冲突,更不要殴打、伤害,要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可以把他们看成是自己的亲人,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自己想殴打他们的想法,这样做,既是为了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人的表现。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条例: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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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