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1)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
《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
《捕蛇者说》) 孤之有
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隆中对》)
(2)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在很多情况下,宾语前置的句子一般显而易见。“何罪之有”就是“有何罪之”,“何罪”作为宾语提前了,在这样的句子中一般会出现标志性的词语,如“何、胡、谁、奚、安”等疑问代词,“非、莫、不、毋”等否定代词以及“唯……是……”的固定结构。还有一些“以、于”等虚词结合疑问代词也是这一类句子的常见现象。
在这个问题上的混淆,主要还是
句子成分不易弄清晰。
在这里“钩党之捕”是主语,它的内部结构是动宾词组。“捕”,
及物动词;“钩党”,宾语,倒置于动词前面,所以说这里的“之”是提宾的用法。
这句话可以译为逮捕有牵连的党人(的情况)遍于天下。”
提宾,顾名思义就是把宾语提前,作为谓语的动词置后。什么是取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