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7-23
1 以下从专业角度探讨分析,敬请HR批评指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公司按《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规定。劳动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工资损失、劳动保护待遇及医疗待遇的损失。注意保留证据,也就是过往工资条及打卡记录等,或者过去在公司会议签到的记录等。
此时追溯不宜按“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