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51条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是什么意思?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是什么意思?为什么?

第五十一条:抵押部分可以优先受偿,未抵押部分不可以优先受偿。
例如,某公司向您借100万元,用60万元的一辆车作抵押。到期之前,该公司破产了,那么那辆车卖了60万元,这60万元可以优先还给你。剩下40万元,是一般债权。假设该公司还有欠别人的钱40万元,而他的财产只剩下30万元。那么按比例,您剩下40万债权只能拿回15万元。也就是说,剩下40万债权,属于超出抵押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按照(破产)顺序、比例处理。

第五十二条:耕地使用权只能用于种植庄稼,不能作为其他用途。所以规定:耕地使用权不能做抵押。但是农作物(未收割)可以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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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3
请参考以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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