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休假怎么算

我于7月31日因为费用报销问题与上司争执,8月1日周五下午公司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8月4日周一不用上班先休假,并于8月5日说赔偿流程还没申请下来让我递OA休假,我于8月6日在OA里面递交了公休假,休,8月8日告诉我只给我申请了N,没有加一,并说是按劳动法来的,7月31日通知我的(其实是8月1日下午含糊的说让我休假)说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薪资结算到8月31日,这个期间算是补我的公休假,并邮件通知我让我签字,我的OA里面还有去年的7天假和今年的6天假,外加一天病假没有,这些都是算作8月31日给我计薪截止,请问这样合法吗?我2010年11月8日入职的,是不是该给我4个月的薪资加一个月的补偿,另外未休的假也该补给我?如果我不答应我是否该去打卡上班,如果不去是否需要再继续递OA,否则算旷工?求指教,谢谢!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验补偿金,就是你提到的四个月的薪资。未休的公休假,看是否能折算成工资补发给你。事情可以先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追问

现在单位就是说给我多算一个月的薪资,但是公休假含在里面,我认为公休假一起有十几天应该折现或者不算在这一个月里面,还有我现在该去上班还是该递OA休假呢

追答

如果单位已经正式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再去了,对于这个不合理的部分,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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