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休假用年休假来抵合理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假的种类有三种:(1)法定节假日。(2)探亲假。(3)年休假。因而,你公司强制员工放假三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年休假,国务院至今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所以,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所以,目前是否有年休假大都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的,如果你们公司规定有年休假制度,那么强制休假用年休假来抵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建议可以调解解决。

扩展资料:

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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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13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假的种类有三种:(1)法定节假日。(2)探亲假。(3)年休假。因而,你公司强制员工放假三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年休假,国务院至今仍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所以,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所以,目前是否有年休假大都是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的,如果你们公司规定有年休假制度,那么强制休假用年休假来抵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们公司没有规定年休假制度,那么像你们这种情况就不好说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