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遇到一个考题:材料:某项目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某专业工程是由C单位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后来因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c单位停工8日,c单位就相关事项向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索赔,总承包单位认为造成停工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应由c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问题:总承包单位的说法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我知道虽然有关规定约定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对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但本事件中好像总包单位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问题直接就问了总承包的说法的不妥之处(不是问是否有不妥之处),所以想问问高手们该怎么做:难道总承包单位应认可c单位的索赔,然后再就相关事宜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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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定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