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因为建设单位原因向总承包提出索赔事宜

今年遇到一个考题:材料:某项目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某专业工程是由C单位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后来因为建设单位原因造成c单位停工8日,c单位就相关事项向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索赔,总承包单位认为造成停工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应由c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问题:总承包单位的说法有何不妥之处?应该怎样处理?
我知道虽然有关规定约定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对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但本事件中好像总包单位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但问题直接就问了总承包的说法的不妥之处(不是问是否有不妥之处),所以想问问高手们该怎么做:难道总承包单位应认可c单位的索赔,然后再就相关事宜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
希望高手们来提供答案高分悬赏,回答得好可以追加!

请确定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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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8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索赔资料整理好,上报给建设单位,无论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请确定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

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为协作配合的关系。出现由甲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应直接向甲方索赔。

只有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情况下(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甲方无合同关系),分包单位才向总包单位申请索赔,再由总包单位向责任方进行索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