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加班费按底薪的百分之七十计算,如果是这样,岂不与劳动法相?驳

如题所述

一、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工资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约定的工资确定。 (二)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 (三)其它情况下,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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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07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所得薪酬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2个回答  2012-06-11
上海市一般是不会有这种傻乎乎的规定的,这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地方性法规是不能违背全国性法律的,即使有也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12-06-11
上海市的法规里曾经提到,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只是针对约定不明的情况,但是现在一般约定都比较明朗,而且法院也在逐渐改变审判思路,以上位法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