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说下我自身的大概情况:
我在2011年4月在一个企业上班,到今年的5月份,期间都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当初说的是3个月转正,后面过了7 8个月才给我转正,但是我依然却拿的实习工资,而且转正根本没有叫我去签字什么的,我拿了1年的实习工资,全公司几乎就我自己是这样的,社保也只给我买了3个月的,到2012年1月底还叫我回家修养,不让我去上班,每月就300生活费,社保医保都不买,最近5月份才通知我继续上班,工资也不涨,我就不想去了
于是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天开庭审理了,最后的结论是给1个星期时间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仲裁将最终裁决
被申诉方的证词我有3点不太明白,想咨询下是否会对我不利
1. 被告以我是学徒,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不积极等理由来澄清为什么不给我转正,为什么不给我签合同,以考核成绩不合格等理由来延长我的实习期。这是否会对我不利?
2.被告以公司暂时停产 资金不足理由主动将我放回家休息,并且休息4个月后通知我上班,我并没有去,以这点理由指正我的实际劳动合同已经在2012年1月终止了,并不是5月份, 但是后面的2 3 4 月公司依旧给我发了300元生活费, 这点说的过去吗?
3.关于我要求公司补交我的社保, 劳动仲裁员说劳动仲裁没有资格受理这个, 必须要到有关部门去告,并且公司被告了会被罚款,具体是什么1万分之5,有这个说法吗??
最后我想问,如果劳动仲裁的判罚我不满意,我申诉到法院,胜算打吗? 谢谢
补充一下,公司是知道我是学徒的, 我实习期拿的是学徒工资1200,而不是学徒的实习期是1500
劳动关系是不是1月终止? 为什么?能说下
追答劳动关系1月终止,你可以选择是,也可以选择不是;怎么对你有利怎么选择;
选择是,就是同意公司的说法。变更仲裁请求,主张9个月双倍工资;
选择不是,拒绝公司的说法,要求公司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你说的第二条, 我想知道我主张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从11年4月到12月没问题, 1月到5月停产期间的是按照300元生活费支付还是原本工资1200元支付, 有没有法律条列
追答是9个月;
1到5月没正常上班则不能主张;
停产期间第一个月按全额支付;其余的可按当地最低标准主张;至于仲裁员判多少,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1、企业因自身原因停工,可依法与部分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
2、如员工与企业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第二个月起如仍在上班按约定支付,没有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3、法律依据:(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规定参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