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含。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扩展资料: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