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解析: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相关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以一套设备(价值约八十万元)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担保和物保的范围均未作约定。现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而引起纠纷。(1)乙银行可否任意选择丙公司或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2)若乙银行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丁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为什么?

1、乙银行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或者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一个债务合同可以设定多个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丁公司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份额,因为,丁公司的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范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视为全额担保。因此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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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7
你好!
1、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担保人,因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0
(1)可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