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不愿意回公司办手续,电话联系不上。我想请教各位大神,这种情况按法律是作如何处理?自动离职还是恶意离职?假如员工回头要求支付人不在的这段时间的工资,或是索要两个月的补偿,企业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还有发函通知其本人已经从我司离职,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