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只针对这条的理解和看法求答案!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款是有约定,从约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嗯,夫妻双方能够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肯定要遵从双方的意见。

第二款就是双方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法院与分割。并且对分割方法进行了确定。目前来看,对于不动产的分割,一般都是采取这种方式。房子归不动产登记的一方,然后根据房产的增值率来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1)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条款已经在提问是附上了。
第2个回答  2012-11-11
很简单啊,其实就是首选方案为你们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房子就归当时登记的那一方,即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那位,贷款也属于其个人债务,跟你没关系,但你们结婚后用于还贷的那部分,以及结婚后增值的那部分是要按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也就是说,假如你们刚结婚时,这个房子只值100万,你们离婚时值200万,结婚到离婚的期间,你们共还了10万的贷款,那如果离婚,他要补偿你(200-100)/2+10/2,共55万。
即使他有证据说婚后付的贷款全部是他自己付的,没有从你那拿过一分钱,但根据婚姻法,如果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或额外的协议说明,结婚后两人的所有收入都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即使是他一人支付,也有你的一半,而婚后房产增值,相当于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内的营业外收入了,因此你也有一半。
第3个回答  2012-11-09
房子是由夫妻中的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并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由于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偿还,都将被认定为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过去的理解是该部分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颠覆了上述看法,不再将该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可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时,则法院可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债务。由产权登记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房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1-09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