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
2013年11月25日,马鹏开始在沙雅某棉花公司上班,沙雅某棉花公司未与马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5日,马鹏在沙雅某棉花公司上夜班工作期间,在其岗位上被打包机将其右手环指夹断。马鹏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8天。
马鹏住院期间沙雅某棉花公司未派专人护理。马鹏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沙雅某棉花公司未再给马鹏发放工资,只借给马鹏1000元生活费。
沙雅某棉花公司未给马鹏缴纳工伤保险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未给马鹏参加工伤保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鹏作为沙雅某棉花公司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沙雅某棉花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给马鹏参加工伤保险,马鹏作为沙雅某棉花公司职工发生工伤,依法应由沙雅某棉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法判决解除沙雅某棉花公司与马鹏之间的劳动关系,沙雅某棉花公司给马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1549元。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39元,由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的社会保险费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且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
支付费用时扣除马鹏的借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