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劳动关系必须放律所么

如题所述

随着2019年社保改由税务局征收,律师与律所的关系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再加上有地方司法厅要求律师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在税务局缴纳社保的证明,否则不给年检!于是乎原来律师想转所不脱一层皮不可能达到目的,现在好了律所主动让那些没有业务收入,或者收入不多的律师转所,非要留下来的,先将未来一年的社保交到所里。
有的已经转所的律师将律所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律所补缴之前几年的社保。
那么问题来了:律师和律所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律所是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
之前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主体,就是因为律所没有在工商局和民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律所不用怀疑,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能在税务局给律师开立社保账户。

二、律所的行政辅助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律所不光是有律师、合伙人,还有行政财务人员,比如前台接待人员、办公室人员、财务出纳等人员,这些人员与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律所给这些人员发工资,因此这些人员与律所是劳动关系。

三、实习律师、薪金律师如果由律所发工资,应为劳动关系
根据目前司法部关于实习律师的管理规定,考过司法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并经过考核后才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
但在律所中有的实习律师并不是由律所发工资,而是由雇佣实习律师的合伙人或其他律师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实习律师与律所不应该是劳动关系,而且现在司法厅也不强求给实习律师缴纳社保。
薪金律师如果是律所发工资,那肯定与律所是劳动关系,律所应该给薪金律师缴纳社保,但如果薪金律师是合伙人雇佣的,按月从合伙人处领取工资,应该认为不是劳动关系。

四、提成律师与律所的关系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在律所有三种形式,一是合伙制律所,占全国90%以上,一是国资所,一是个人所。
全国律师中,最多的人是提成律师。也就是有收入了,按照律所的制度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个人所有,比如到账10万,律所规定可以提取75%,那就提走7.5万归提成律师,至于中间的税费如何处理本文不讨论;如果提成律师半年没有一分钱收入,律所也不会给提成律师发一分钱的。
这样的提成律师,应该与律所是劳务关系!而之前也是提成律师自己在银行交社保,一年缴纳一次,当然不交也没人管。

五、合伙人与律所的关系
合伙制律所有一部分律师是合伙人,也就是律师的股东或者叫出资人、管理人;这些合伙人律师除了拿一定比例的提成外,还可以在每年年终根据律所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所以这些合伙人与律所也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所以,如果该律师是提成律师,状告律所补缴社保应该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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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1
律师的劳动关系,如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不一定要放在律师事务所,可放在本人工作单位,但从事律师执业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即可。
第2个回答  2020-09-11
对的。因为律师是个要保证相对公正,律师不可兼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兼职,则律师的独立、公正能力是值得怀疑且影响司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