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在涉密信息管理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如题所述

最重要的是物理隔离。
处理涉密信息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要与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
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不允许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低密级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不允许存储,处理,传输高密级的信息。
存储设备不允许在涉密和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交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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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3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 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