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案例分析 案例七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丹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0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军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起草,双方又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从李兰芝处回到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又隔一条河,上学不方便,加之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8月不再去学校上学。其祖母打电话告诉李兰芝,李兰芝便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

请问你想分析什么问题?追问

上面的那个案例 有关于变更监护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