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公司部门合并~!本人开叉车强制要求送去培训电焊工.不去培训开除.求帮助

本人 外企造船厂合同工~!入厂的时候是以叉车司机身份考试入厂的~!由于在原A部门工作突出升职为叉车班长.现在部门合并.班长无条件拿下.后又要求送到场内培训院培训电焊工然后分配到现场电焊作业.不然就开除~!因原A部门领导无条件全部拿下.全由B部门领导安排工作.根本不讲理~!现在我这样的人10多个.还有一个开了一辈子吊车的师父现在已经50多岁了~!也被要求去学习电焊工~!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去哪能求助~! 我合同是4年.现在还有1年2个月的合同 如果这样被开除.我们能得到什么赔偿吗?

  部门合并,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办,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该按第40条第三项办,并按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上述程序进行,那就违法了,如果开除,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你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每天报到上班即可,不必到电焊的岗位上去。就在叉车班玩8小时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克扣、拖欠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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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30
合同不到期被开除可以得到赔偿的。如果你年龄不大可以去学习。
第2个回答  2012-06-30
如果电焊不是自己想做的,就不用委屈自己去做不愿意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