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有以下区别:
1、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劳动仲裁是适用调解,仲裁是有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
2、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3、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的原则;
4、劳动监察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5、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收集证据;
6、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的均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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