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薪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以下特别规定,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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