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2023年新规定

如题所述

一、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我国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由于修订后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在修订计生条例时,也取消了晚育假,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二、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四、上班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