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6个月,不一定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决定。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都没有决策权,只有建议权,更多还是自上而下执行老板的决定。
规定员工的试用期是6个月,是否合法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试用期是6个月的话,劳动合同的期限至少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不能再延长了。无论是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是不能再延长6个月试用期的。
什么公司会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呢?
有些岗位的考核期比一般岗位要长。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看出员工是否胜任岗位。拿我们公司来举例,由于公司业务和产品体系的复杂性,销售有一定的难度。如果对于一个销售新人来说,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进行体统学习、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
所以如果是没有行业内经验的小白,不可能在二、三个月之内有销售业绩。所以销售岗位在试用期前三个月,基本是在学习,第四个月之后才能逐渐产生销售业绩。另外还需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所以销售岗位的试用期一般是6个月。
但是对于有经验的销售来说,如果提前完成试用期的销售任务,完全可以提前转正。所以试用期虽然规定是6个月时间,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度。
有的公司把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实际是在不道德地短期用工。公司实际上不需要长期用人,只是临时有项目忙不过来,需要人应急。企业出于节约人工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招聘人长期留用,也不想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一家公司因为项目紧急,急需研发人员,但想在项目结束后,把人员解散,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把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快到6个月的时候,项目结束,公司竟然随便找个借口,把招聘来的这个研发人员解聘。所以应聘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这种招聘陷阱。
在加入一家公司之前应该对公司和职位做慎重考虑。如果感觉试用期6个月,不可以接受,但对公司和职位意向度很高,可以和公司协商是否可以缩短试用期。是否接受offer,自主权完全在自己手里。应该本着对自己和公司都负责的态度,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已经正式入职公司了,要学会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