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其他免税收入中没有生育津贴

如题所述

有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出于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获得生育津贴,减轻女职工因生育子女带来的经济压力。因此,对于不是生育津贴的工资,无论是产前假、哺乳假或产假延期等,企业发的工资,都应按照正常的工资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生育津贴,一般都是女职工产后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后,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才去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因此,生育津贴达到企业账户的时间,一般都是滞后于女职工生产期的。为了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收入得到保障,大部分企业都会按照平常的工资水平继续发放工资。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生育津贴直接作为免税收入进行扣减,然后重新计算全年度应缴纳的个税金额。如果前期扣缴义务人对于生育津贴的个税政策不清楚等原因造成预扣预缴错误的,在此时可以得到纠正,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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