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如题所述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内容。首要目标是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需遵守相应标准和操作规程。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主要包括: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厕所、商业区域、公共场所则分别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管理。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区域的情况,政府或市容环卫部门将指定责任人。


环境卫生责任人需履行其职责,如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并接受市容环卫部门的业务指导。条例还规定了多项禁止行为,如随地乱扔垃圾、在建筑物内抛掷废弃物、倾倒垃圾等,并明确了相应的罚款措施。


施工场地、车辆清洗站、公厕、车辆清洗、废弃物倾倒等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如有违规,将面临罚款。此外,废弃物分类和处理也有明确要求,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必须单独收集和处置,违者将被处罚。


最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逾期未缴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条例旨在通过这些规定,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公众健康。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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