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哪些空间的作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矿山井下作业
主要包括煤矿、野外露天采矿、井下采矿、井下通风作业、井下爆破、开凿隧道、修地铁、地下工程建筑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指的是女职工不宜长期在矿山井下从事劳动,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工作人员进入矿山井下抢救伤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范围。
(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负重超过法定比例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作业
达到相应标准的冷水、低温、体力劳动、高处作业,均被法律禁止;值得一提的是,女职工怀孕时,禁止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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