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呢

如题所述

通常,劳动合同上会注明生效日期的。 如果没有注明,以最后签订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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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7
首先合同的内容跟签订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是双方签订的时间就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指员工有没有上班,用人单位有没有用工,只要员工上班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就已经形成,这时不管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可以比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早,但一但劳动关系成立必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否则超过一个月后的都是以双倍工资,但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是以无固定合同形式。
第2个回答  2018-08-17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

特点是什么:生效时间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法

其它含义:双方同意,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

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固定期限合同是,从生效之日到终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签字之日生效,没有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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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8-18
#####楼上的答者显然没学好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楼上的答者居然说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适用缔约过失,显然还是法学学的太垃圾了。只有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才可以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存在缔约过失!!
楼主的合同只是违约金过高,等于合同的总额,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只是不需要赔偿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而不能因为违约金超过各地的限额就否定合同条款。所以,楼主赔偿是必然的,只是金额多少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特殊主体的特别法规。(如我下面举例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不同的主体(如大学生、农民工等)不同的地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有不同的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如新版《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违约金做了规定。约定如大学生出现违约,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
应当根据各地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设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
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地点,我无法具体给予法律意见,楼主可以用“某某省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方式在百度或其他搜索引擎中自己寻找适用的法律,看完就懂了。
还有,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所以,楼上有些答者用合同法的违约金标准来套劳动合同是非常幼稚的,显然不是法律专业的(或者上课混日子的),劳动合同适用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根本不能通用。劳动合同是不能用一般性的民法来规范的。
又如:浙江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去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全国性的法律,但是,我一直没找到全文,所以,无法给你网址。如果你找到,看一下就知道了,但是,还是应当以地方法规为主导,除非和全国性的法规冲突,否则应当适用地方性法律法规,因为,全国性的法律只是宽泛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才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有效法律武器。所以,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你并不是那么重要,也不会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额度限制的条文。
#####附
缔约过失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