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交社保,对企业和法人有什么处罚?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原单位停缴社保 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在单位工作多年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市民韩先生多次与原单位就劳动合同事宜唇枪舌剑。近日,因为医药费的问题,韩先生又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记者从石市桥西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完结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那些给职工停缴社会保险的企业提个醒。

1986年10月份,韩先生到省会某银行工作。2008年1月份合同到期后,银行方面要与刚刚41岁的韩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月份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韩先生一时难以接受,随后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后经仲裁委仲裁,裁决银行方面与韩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对此,韩先生认为银行方面应支付工资而不是生活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官司胜了,但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2011年11月和2012年12月,韩先生两次患病,治疗共花去4万多元,但是因为银行方面从2008年停缴了他的社会保险,韩先生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年8月份,韩先生再次到法院起诉。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参照相关规定,银行方面未给韩先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超过3个月,无论单位是否给韩先生补缴医疗保险,韩先生本案所涉住院费用均无法报销,故银行方面应赔偿韩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是否加付医药费25%的赔偿问题,依据相关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赔偿韩先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并加付4000余元的赔偿费用。

截至9月11日,银行方面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原单位停缴社保 市民患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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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31
企业和法人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但如果企业经依法注册享有法人资格的,这是企业和法人就是一体的,即法人就是指这个企业,在企业停交社保的,根据最新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你所在的单位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停保视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3-12-31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