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第二款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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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第二款是指经法院查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不过,该条款目前已经被《民法典》进行取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添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离婚情形,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判决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双方维持现状,夫妻无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实质上已经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性。继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从不幸的婚姻中尽快解脱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为稳妥起见,可以等到分居满一年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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