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释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到期债务,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资产不能完全予以清偿的情形。本法规定,合伙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即形成合伙企业财产,直到合伙人退伙或散伙,这种财产不能分割。
注释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虽然通过本法规定的程序,使合伙企业获得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没有像法人企业那样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体。
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仍然是合伙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较大的共同控制权。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东那样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释3:本条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
因此,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债权人即可向其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偿付债务。该合伙人负有代合伙企业偿付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他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也包括其他合伙人应承担部分。这种连带责任虽然增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信誉,使企业获得了更强的偿债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的债权,合伙企业的资金不足以清偿这些到期债务,则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补足那些不足的部分。
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直到债务全部清偿。
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