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订三年,其中一方以智残四级,签字时没有监护人签字为由要撤销合同,适用合同法55条一款时限一年吗

2011年我们三个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在合同上她本人签的字,监护人在场但没有签字。三年多的安置费都是她自己单独签字,去年分房抽签的房票上也是单独签字。拆迁办把安置费全部打到她那里,我们房子也没有分到。因此,我们把拆迁办告上了法庭,在第一次庭审时她的律师要参加进来打继承官司,被法官拒绝。在第二次庭审时,她的律师提出当时在协议上签字没有监护人签字无效,因此协议也无效。作为被告拆迁办也说没有监护人签字协议也无效,他们是联手是不给我们分房。他们是事实上已经在履行这只合同,只不过监护人没有签字罢了。合同法第55条1款规定当事人自知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这时效适用吗? 法庭上能判无效吗?
要求撤销是监护人提出来的。

你好,合同是有效的,givwf被判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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