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如题所述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
很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通常的操作方法是: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在考核中被评为D级的员工,公司会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公司对末位淘汰进行了加工,促使其成为法定的解除条件,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第1种情形是末位-降职、降级、免职、调岗-不服从管理-解除,种情况下是对考核末位的员工实行降职、降级等,员工因为不服安排而采取旷工或者辱骂等不当方式对抗,此时公司会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第2种情况是末位-调岗、培训、再次考核末位的不能胜任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是对考核末位的员工进行调岗或培训,经培训后再次考核末位的公司会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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